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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企业来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时间: 2024-04-20 作者: SBS/APP防水卷材系列

  原标题: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做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荆门掇刀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80900006-2020年掇刀(保)字0003号),公司为工行荆门掇刀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荆门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之和为人民币20,000万元。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CEB-KM-1-11-99-2021-005),公司为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昆明风行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风行”或“受信人”)之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咸阳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东方雨虹”)之间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1信豫银最保字第2147599号),公司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东方雨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方雨虹”)之间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5,000万元。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总额不超过187亿元的担保,其中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60,000万元,对昆明风行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10,000万元,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40,000万元,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6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11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关于为下属企业来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4,813.16万元,均为2021年4月1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的议案》(以下简称“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荆门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60,000万元;公司对昆明风行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因此,昆明风行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10,000万元;公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9,352万元,均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咸阳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40,000万元;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余额为23,000万元,均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因此,河南东方雨虹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仍为60,000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荆门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24,813.16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4,813.16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公司对昆明风行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公司对咸阳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19,352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9,352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30,000万元;公司对河南东方雨虹的担保金额为38,000万元(其中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23,000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15,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45,000万元。

  2、注册地址:荆门高新区·掇刀区荆东大道359号(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湖沥青材料、砂浆材料及其他相关建筑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品)、建筑成套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接防水、防腐保温施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溶剂型沥青涂料(主要成份含二甲苯、溶剂油)、薄涂型改性聚氨酯防水漆(主要成份含二甲苯、醋酸丁酯)、环氧树脂封闭漆(主要成份含二甲苯、正丁醇)、TPO胶粘剂(主要成份含二甲苯、丙酮、甲苯)、丙烯酸酯类基层处理剂(主要成份含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硅聚合物、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原乙酸三甲酯、HCL气体的甲醇溶液)、二甲苯、溶剂油、醋酸丁酯、正丁醇、丙酮、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烯酸硅聚合物、甲基丙烯酸甲酯、丙烯酸正丁酯、原乙酸三甲酯HCL气体、甲醇批发(票面)。

  5、主营业务:防水建筑材料、合成材料的制造;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专业方面技术服务业。

  2、注册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新型材料产业园雨虹大道1号(312国道与107省道交汇处);

  5、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营销售卖;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5、主营业务:防水材料、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成套设备及其他建筑装饰材料的技术开发、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公司制作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乙方担保的范围有主债权本金、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革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有: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2)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4)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5)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担保的范围有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本次是为确保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需要而提供的担保,有助于提高其经营效率和融资能力。荆门东方雨虹、昆明风行、咸阳东方雨虹、河南东方雨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且上述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68,997.11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41%。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55,438.33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48%;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3,558.7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3%。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323,997.11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2.17%。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310,438.33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1.24%;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3,558.7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9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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