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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发布多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07 作者: 耐根穿刺防水卷材系列

  2021年2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查获泉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将油漆随意存放在租赁店面内,其未依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2月25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泉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检查,发现了泉州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决定恰当。该案例对别的企业加强管理起到好的警示作用。各企业应加强危化品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南安市水头某石材有限公司在疏散出口、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维保等方面安全生产违规典型案例

  2021年6月4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南安市水头某石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查明该公司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部分车间没有设置与紧急疏散需求相符、标志明显的出口;二是在行吊作业场所(部分)及配电箱(部分)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是未对行吊挂钩进行定期维护。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南安市水头某石材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处以罚款5000元、30000元、5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例提醒所有相关单位和企业,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不容忽视。确保生产场所安全,既是对员工的负责,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违法违规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更可能带来难以弥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泉州市某石业工业有限公司在疏散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维保、安全设施安装等方面安全生产违规典型案例

  2021年6月4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泉州市某石业工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查明该公司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部分车间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求的明显标志出口;二是部分行吊作业场所和配电箱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是未对行吊挂钩进行定期维护;四是临时用电线条)未安装漏电保护,空气开关(1套)未装入配电箱。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泉州市某石业工业有限公司分别做出处以罚款5000元、30000元、5000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例强调了遵循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性。企业在日常生产中不应忽视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避免经济损失和潜在法律风险。

  2022年6月22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石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查明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报警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能保证报警灯正常运作的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9月5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某石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通过应急管理局的执法检查,发现了某石油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方面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决定恰当。该案例对别的企业加强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

  2022年6月9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水头镇政府、公安局、商务局、市监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和消防救援大队开展对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盛泰写字楼后(阿宝货车维修场内)吴某加油点的联合执法行动。经调查发现吴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在停放及过往车辆较多的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盛泰写字楼后(阿宝货车维修场内)设置汽油加油点,并售卖汽油,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吴某的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故此案已超出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2022年6月21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吴某未经许可销售汽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发现了吴某涉嫌危险作业罪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该案例对加强行刑衔接有较大意义,同时对警示各单位依法依规取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2022年9月1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特种作业人员郭某、张某二人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复审、未经延期复审且违规上岗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未依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从事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2月6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不仅关乎企业的正常运营,更涉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显示出对安全生产法的忽视和对员工安全的不够重视,这是一个社会上难以接受的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或证书过期而继续上岗,意味着他们可能在工作中存在操作不当,增加了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行动展现了政府对生产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决心。罚款的金额是对公司的一个惩罚,更重要的是提醒所有企业,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是一个摆设,每一个条款、每一个规定都涉及真实的生命。此事件强调了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确保员工的安全,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高度关注。希望这一处罚能对别的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促使他们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控,确保生产的全部过程的安全和顺利。

  2022年2月1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在检查福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违法在店面内存储20瓶氨水(含量为25%,每瓶2.5L的危险化学品),其未将其放置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遵照自由裁量标准,对福建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为便利或节省本金可能会选择存储方便但违法的方式,暴露社会于潜在的风险。这种选择可能是基于对法律规定和可能的后果的轻视或无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的介入与处罚展示了社会对公共安全的重视,强调了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这不仅为别的企业提供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告诉他们什么是不能接受的行为,同时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信心,即政府机构正在积极保护他们的安全。此外,这也体现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的必要性。总的来说,这个事件是对企业和社会之间权衡关系的一个缩影,展现了经济、法律和社会价值在具体实践中的交织与相互作用。

  2022年10月28日,根据官桥镇人民政府移交线索,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查获江西某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在南安市官桥镇内厝社区吉福粮食城5号仓库,存放了甲醇、丙二醇甲醚(PM)、丙二醇甲醚醋酸酯(PMA)、乙醇、石油醚120#、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该仓库并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且储存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江西某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江西某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西某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查处展示了社会对公共安全和规范性的重视。企业为了经济利益或出于便利性,可能轻视或无视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地点。这种行为可能是基于对短期利益的过度追求和对潜在风险的忽视。应急管理局的及时干预不仅为其他公司可以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警示,告诉他们什么是不能接受的行为。此事件也凸显了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的重要性。总的来说,这个事件是对企业行为、公共安全和社会监管之间关系的一个缩影,反映了经济、法律和社会价值在具体实践中的相互作用与平衡。

  2022年9月19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抄告线索检查发现南安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发现,南安市某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2年9月18日期间,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油性油漆)共计733千克,取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0179元,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南安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南安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作出给予南安市某涂料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0179元,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安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这是对安全规定的明显违背。此行为不仅体现了企业对法律规定的轻视,还可能为了短期经济利益而冒险。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的及时处罚展现了政府对公共安全的坚决维护态度,同时也警示别的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法规,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不受威胁。此事件体现了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和对企业行为的约束力,以及公共安全与企业经济利益之间的权衡。

  2023年5月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泉州某轻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机修工刘某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系伪造。经查,2022年9月29日,刘某刷抖音时收到抖音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推送,并加了李某微信,双方通过网络联系作业类别为焊接与热切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办理事宜。刘某以850元价格向李某购买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李某通过网络传播、组织制售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使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从事极具危险性的特种作业,给从业者本人及社会不特定公众带来无法预估的风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虽未发现其使用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因本案已超出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管辖范围,2023年5月12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传播、组织制售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案件,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人员受利益驱动,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采取造假和网上售假等方式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严重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自身安全,本案对试图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不法分子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2023年2月2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泉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陈某上岗实施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26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本案裁量情节,对泉州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来源于群众举报,案情清晰明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工作的潜在危险性大,容易对自己和周边的人民群众造成生命健康和财产危害,所以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决杜绝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类违法,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3月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厦门某建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存在:1.公司成品装卸区发现3处配电箱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警示标志。2.公司电工王锐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从事电工作业。3.公司成品装卸区发现一处配电箱箱门缺失,一处行吊挂钩防脱钩保险销缺失,一处砂浆搅拌机传动皮带安全防护罩缺失,共计3个安全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以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5月26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反映了一些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忽视或疏漏,这不仅可能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和健康,也可能对社区及其居民造成潜在的危害。公众普遍期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在安全生产方面。当企业出现这样的安全疏漏时,可能会导致社会对该企业的信任度下降,对其品牌和声誉造成影响。此外,行政处罚也是为了警示其他企业,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醒他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从而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电焊工无证上岗、安全设备未维护保养、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法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8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检查发现泉州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期间存在:1.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4个强电配电箱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2.该公司电焊工陈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氩弧焊作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5月26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群众的举报显示,社会公众对于生产安全问题高度关注和敏感。企业应当意识到,忽视生产安全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和社会责任问题。公众对于企业的评价和信任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表现。南安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行动证明了政府对生产安全的重视,并通过罚款手段提醒企业必须履行其安全生产的责任。希望此事件能为其他公司可以提供警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4月26日,南安市应急管理局查获福建省南安市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2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未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并销售了特效防水补漏剂、煤焦沥青漆、防水油膏等危险化学品。这一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结合自由裁量基准,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对福建省南安市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8万元,没收非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南安市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事件揭示了经济利益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可能源于企业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和对法律后果的低估,该案例强调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社会监管的重要性。同时,公众对此类风险的低意识或忽视也突显了风险教育的必要性。此外,政府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展现了其对公共安全的重视,为别的企业树立了威慑。该事件也使我们反思是否在当前社会中,经济增长被过度强调,而忽视了其他重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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