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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75线兰海高速公路南宁良庆“8·5”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4-01-21 作者: 耐根穿刺防水卷材系列

  2023年08月05日22时20分许,南宁市良庆区境内G75线兰海高速公路北海往南宁方向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追尾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以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46.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和法规,2023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以及良庆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G75线兰海高速公路南宁良庆“8·5”较大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2023年8月5日21时24分,翟高明驾驶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完成在防城港市辖区货物配送运输任务后,搭载黄艳华、翟凤娇、翟凤珍3名家属从防城港市防城区出发,驶往配送货场地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工业园区,经钦东高速、兰海高速进入南宁市境内。22时20分,当该车行驶至南宁市良庆区境内G75兰海高速公路2044公里10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由农毅驾驶的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桂NA8792号车上3人死亡,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安交警、消防、卫生医疗等部门人员于23时25分相继赶到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人员施救,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开展勘查取证工作。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南宁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李瑜、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支队长韦昱等相关的单位领导亲临一线指挥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及良庆区政府等部门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8月6日00时07分,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桂NA8792号车车上3人当场死亡,1人被送医院抢救。8月6日1时30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交互与通行恢复正常。

  1.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翟高明,住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三角村23号,品牌:豪曼牌,车辆型号:ZZ5048XXYG17FB5,车辆识别代号:LFZAB1CCONF060752,使用性质:货运,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2805kg,核定载质量:1495kg,外廓尺寸(单位mm):5998×2200×3350,核定载人数3人。初次登记:2023年2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2月。该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2.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渠洋镇龙岗村,品牌:东风牌,车辆型号:DFH4250A4,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9K8011265,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2019年06月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6月,该车整备质量:88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人数:2人,外廓尺寸(单位mm):6960×2524×3700。该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3.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渠洋镇龙岗村,品牌:通广九州牌,车辆型号:MJZ9406CLX,车辆识别代号:LA9940C31K2CJZ005,使用性质:货运,初次登记:2019年06月0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6月,该车整备质量5500kg,总质量40000kg,核定载质量34500kg,外廓尺寸(单位mm):11000×2550×3350。该车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经查,桂L13277号牵引车整备质量为8800kg,桂L8867挂车整备质量为5500kg,核定载质量为34500kg。事发时,该车辆载货和车辆整备质量总重为50400kg,超过核定载质量1600kg,车辆超载4.63%,车辆行驶速度约为25公里/小时。

  1.翟高明,男,36岁,事故车辆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住址为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三角村23号。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0年03月02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26年3月2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至2027年7月18日。

  经查,翟高明于2023年7月1日自带车辆加盟至广西安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广西安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广西彩运物流有限公司货物配送运输业务,配送区域主要为柳州、玉林等地。8月5日5时许,按照广西安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调配安排,翟高明驾驶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从货场地广西彩运物流有限公司出发前往防城港市配送货物,配送完成并休停后,于21时24分从防城港出发返程,途中发生事故。

  2.农毅,男,47岁,事故车辆桂L13277重型半挂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新靖镇金山街26号,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03月27日,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有效期至2026年3月25日。

  经查,农毅为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聘用司机,从2023年5月起为桂L13277重型半挂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固定驾驶员,主要承担的运输业务为从钦州市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装载煤炭运往靖西市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8月4日16时15分,农毅驾驶车辆从靖西市出发前往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装货,排队装好货物后,于8月5日16时58分从钦州港出发返程,途中发生事故。

  1.黄艳华,女,35岁,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三角村23号,事发时乘坐翟高明驾驶的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系翟高明妻子,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2.翟凤珍,女,5岁,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三角村23号,事发时乘坐翟高明驾驶的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系翟高明之女,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3.翟凤娇,女,7岁,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天岩村委会三角村23号,事发时乘坐翟高明驾驶的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系翟高明之女,在本次事故中受伤。

  1.桂 NA8792 号轻型厢式货车,经鉴定,桂 NA8792 号轻型厢式货车转向装置在本次事故中受损,无法转向检测;制动性能不合格(具体为左后轮制动装置内有大量油污,制动鼓内工作面和制动蹄摩擦片表面有大量油污附着);灯光性能因事故受损无法检测;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合格(具体为车身右侧后部和后部下方局部反光标识陈旧残缺);防护装置安装情况有效。

  2.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鉴定,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 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转向性能有效;制动性能不合格(该车制动测试时的MFDD均不大于5.0m/s²);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灯光性能不合格(具体为左侧前位灯和右后部制动灯陈旧损坏无法点亮,车辆危险警告信号灯开启时,危险警告信号灯和倒车灯一起闪烁);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防护装置安装情况符合技术标准。

  3.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和毒物检验测试情况。经检验,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农毅、桂 NA8792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翟高明的血液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对血液进行毒品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事发时段天气晴,平均温度27.4℃,最高气温30.4℃,最低温度26.1℃,降雨量3.2毫米,平均相对湿度91,平均风速1.46米/秒,极大风速5.9米/秒。

  事发道路为G75兰海高速公路北海至南宁段,为沿海高速公路改扩建一期工程,2023年7月11日,该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值为94分,工程质量等级为优良。事发道路呈南北走向,往北为南宁,往南为北海,为全封闭双向八车道,路肩与第一车道之间、第四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施划白色实线,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之间施划白色虚线。路肩、第一车道、第二车道、第三车道、第四车道、应急车道宽度分别为80cm、375cm、375cm、375cm、375cm、360cm,路面平坦。

  事发路段为北海往南宁方向,为长上坡路段,坡度3%,沥青路面,视线公里/小时、大型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最低车辆限速60公里/小时 。

  1.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信发公司),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属公司。企业成立于2008年04月09日,登记住所为靖西市渠洋镇龙岗村,法定代表人樊少华,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51G(1-1)。2020年11月22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桂交运管许可百字3号,发证机关为靖西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营业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2日。

  经查,公司营运车辆108辆,其中有60辆在新疆地区运营,40辆在广西境内运营,管理人员5人,配备安全科长1人,专职安全员兼动态监控员1人。

  2.广西安达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安达公司),事故车辆桂NA8792号厢式货车加盟运营管理公司。企业成立于2022年09月13日,登记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务中心2924号,法定代表人黄俊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0MABX942E43)(1-1)。2022年12月05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为桂交运管许可南字号,发证机关为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局,营业范围为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6年09月19日。

  经查,该公司没有登记于其名下车辆。2023年6月1日,公司与钦州市睿鑫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加盟车辆转让协议》,约定2023年7月1日起钦州市睿鑫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名下及社会加盟经营车辆共12台(包括翟高明驾驶的事故车辆桂NA8792号厢式货车)转让至广西安达公司运营管理,同时也承继之前钦州市睿鑫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彩运物流有限公司货物配送运输业务。公司只有1名法定代表人和1名业务管理人员,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广西彩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彩云公司),事故车辆桂NA8792号厢式货车所承运货物的站场管理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登记住所为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伶俐工业区伶俐物流中心6号仓库,法定代表人徐进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3MA5MYKXX6J(1-1)。营业范围: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品配送服务(不含快递业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库租赁等。

  经查,该企业主要承接广西境内美宜佳超市仓储配送服务业务,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物配送运输业务实行对外发包给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承运,广西安达公司就是其承运商之一。

  4.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码头公司)。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站场管理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7日,是自治区国有企业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登记住所为钦州市钦州港区,法定代表人汪国维,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为28C(1-1)。营业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等,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桂钦)港经证(0001)号,有效期至2025年3月26日。

  公司作业区域分为勒沟作业区和大榄坪第一作业区两个大宗散杂货作业区。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出装卸货品行经大榄坪作业区卡口,设有过磅点,车辆出入场及过磅称重情况均有记录单。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翟高明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高速上行驶过程中,适逢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车在前方同车道上以低于最低限速标准的车速行驶,因翟高明未注意仔细观察前方路况,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未能及时采取比较有效紧急避让措施,致使车辆发生尾随碰撞。分析如下:

  1.事故车辆驾驶人存在违规驾驶行为。一是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翟高明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二是农毅的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允许超出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能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

  2.事故车辆存在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安全风险隐患。经检测,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左后轮制动装置内有大量油污,制动鼓内工作面和制动蹄摩擦片表面有大量油污附着,鉴别判定的结果为制动性能不合格;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 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身两侧和后部粘贴的反光标识局部陈旧破损、残缺,表面褪色,不光洁,车厢上覆盖有篷布,部分反光标识被遮盖,未检见悬挂有相关柔性反光标识,无法有效体现车辆轮廓,鉴别判定的结果为反光标识粘贴情况不符合技术标准。

  3.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经技术鉴定,排除驾驶人身体疾病、酒驾、毒驾、车辆故障以及其他干扰因素导致两车相撞的嫌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5号)认定: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翟高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 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农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黄艳华、翟凤珍、翟凤娇不承担责任。

  经调查认定,G75线兰海高速公路南宁良庆“8·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广西信发公司。(1)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员,动态监管存在漏洞。公司所属车辆108辆,实际配置动态监控管理员1人,未能全部对运行期间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1];(2)运营车辆存在超载运输经营行为。公司明确授意驾驶员在从事运载作业过程中,车辆要按照特殊的比例超载运行[2];(3)开展生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公司营运车辆长期存在车辆低于最低限速标准的速度在高速路上行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上路行驶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4)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公司组织并且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流于形式,公司所属驾驶员均未参加,参加演练的为公司文职人员,未能保证长期上路行驶的驾驶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4]。

  [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运输企业应该依据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真实的情况,依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司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整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2]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物运输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物运输车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广西安达公司。公司没有登记注册车辆,没有建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等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未能检查发现并消除桂NA8792号车驾驶员翟高明多次携带家属人员超员驾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钦州码头公司,公司检查发现进出场地车辆存在超过运货车辆核载质量标准的情形,但允许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未能保证安全生产[2]。

  [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1.靖西市交通运输局。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不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未开展执法检查;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对事故单位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检查流于形式,在每月对广西信发物流有限公司开展的安全检查中对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等情况有检查发现,但督促整改跟踪落实不到位,对公司授意驾驶员在运输中车辆超载运输的行为未检查发现。

  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对高速公路不按规定限速低速行驶的车辆查处力度不够,致使管辖路段存在部分货车载重后遇上坡道路,上坡期间有80%的行驶时间低于60km/h,在长上坡路段速度无法超过30km/h。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对辖区管理货运源头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检查发现北部湾港钦州码头有限公司长期存在货运车辆在装载货物时超过核定载质量上路行驶。

  翟高明,桂NA879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未按有关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农毅,桂L132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L886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低于最低限速标准上路行驶,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已于2023年9月15日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合计)400 元和驾驶证扣3分的行政处罚。

  1.对广西信发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靖西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2.对广西安达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审批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3.对钦州码头公司存在的问题,建议移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1.建议将靖西市交通运输局在本次事故查处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移交靖西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建议将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在本次事故查处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移交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依法处理。

  3.建议将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第十支队在本次事故查处中发现存在的问题移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1.加强和改进高速公路客货物运输车辆疲劳驾驶治理。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以及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进一步强化预警拦截,认真落实分级分类智能预警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按照预警提示,及时组织拦截涉嫌严重疲劳驾驶违法客货物运输车辆;要规范执法流程,及时固定车辆及驾驶人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位置、连续驾驶4小时位置、连续驾驶8小时位置和被拦截的时间及位置等证据,依法对驾驶人实施处罚。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夜间巡逻密度,巡逻警车依真实的情况开启警灯并间歇性的开启警报器,增大夜间路面预警提示率。

  2.加大易肇事肇祸违法查处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逐步加大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停车区的违法查处力度,重点围绕夜间途经和停留的“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集中警力在重点时段开展检查。特别要加大对重点车辆驾乘人员安全带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利用卡口过车数据,分析过境重点车辆高频通行路段、时段,分析研判重点查缉对象清单,及时拦截处置。

  3.强化驾乘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高速公路公安交管部门、高速公路运营公司以及高速公路路政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一路多方”联合宣传教育,在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等重要阵地,对进入高速公路和停靠休息的重点车辆驾驶人进行疲劳驾驶、低速行驶等方面的交通安全专项提示和“面对面”教育,切实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与各级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的发挥宣传舆论力量,做好“五大曝光”,通过新闻曝光、舆论关注、各方推动、倒逼整改,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交通事故风险。要增强交通安全警示宣传曝光矩阵传播效应,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

  4.强化运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各级交通部门要对辖区的运输公司进行不定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整顿,对运输从业人员进行交通安全行车以及交通安全知识进行考核。企业加强对司机的安全培训教育和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提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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