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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诉哈尔滨某防水材料公司、姜甲、姜乙等五人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 2024-04-24 作者: 高分子防水卷材系列

  原标题:【典型案例】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诉哈尔滨某防水材料公司、姜甲、姜乙等五人污染自然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加大河湖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力度,加强河湖管理领域执法协同联动,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河湖管理保护秩序,是一项任务艰巨的系统管控工程,必须压紧压实,不可须臾放松。今日起陆续推出涉违法取用地下水、破坏河湖环境等公益讼诉典型案例,供河湖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工作中参考借鉴。

  土壤和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载体。违法倾倒工业废水,违规处置危险废物,会对土壤和河流导致非常严重污染,破坏生态平衡。检察机关坚持“监管违法追责,犯罪行为打击,公益损害恢复”三位一体公益保护模式,通过介入刑事侦查引导取证、移送违法违纪线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管齐下”的办案模式,积极修复被污染土壤和河流,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哈尔滨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某防水材料公司 ”)于 2006年成立,在防水材料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用水喷淋原理过滤生产废气,产生大量工业废水。2018至 2019年,公司厂长姜乙两次组织向厂区西侧一大坑内违规倾倒工业废水 20余吨。后因大坑被填埋无法继续倾倒,姜乙于 2020年 11月联络哈尔滨市香坊区生态环境局监察工作人员于某某帮助处理。于某某私自联系哈尔滨市香坊区城管局环卫三中心中队长冯某某帮助处理。冯某某私自指派环卫三中心工作人员肖某某、周某某驾驶环卫吸粪车帮助清运工业废水,二人将 20余吨工业废水直接倾倒至哈尔滨市香坊区穆家沟三环桥附近排雨水井内,倾倒的工业废水流入马家沟河。经检测,某防水材料公司厂区西侧一大坑内、马家沟河污染处地表水均检测出石油烃( C10-C40),系危险废物。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甲不仅未按规定组织处置公司的工业废水,而且放任姜乙随意倾倒工业废水。案件发生后,马家沟地表水的污染物由香坊区城市管理局清除完毕,清除污染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合计人民币 36.24万元。

  2020年 12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香坊区院 ”)公益诉讼履职时发现马家沟被污染的线索。香坊区院公益诉讼部门立即与刑事检察部门共同介入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多次共同前往某防水材料公司厂区、油污倾倒地点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核实,委托黑龙江科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取检测样本,初步判定某防水材料公司、姜甲、姜乙、于某某、冯某某、肖某某、周某某违规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土壤及马家沟河的事实,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 4月 15日,香坊区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与香坊区生态环境局共同委托黑龙江省泽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别判定所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案发已近半年,河水中污染物已被清除,损害现场无法复原,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经鉴定机构研判,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生态环境损害数额量化为 90余万元。8月 17日,香坊区院向香坊区法院提起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姜甲、姜乙等五人通过黑龙江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被告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其工厂西侧大坑内土壤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30万元;被告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姜甲、姜乙等 5人连带支付马家沟污染区域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费用及清除污染费用共计 96.24万元。9月 29日,香坊区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单位哈尔滨某防水材料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罚金 20万元;被告人姜甲等五人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被告某防水材料公司赔偿土壤、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金 3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某防水材料公司、姜甲等五人共同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金 96.24万元;被告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姜甲、姜乙等五人通过黑龙江省范围内发行的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在办案过程中,香坊区院发现负责黎明街道片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副主任科员、中队长李某某和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监察大队二中队长修某某存在未及时来更新日常监管台账等失职行为,坚持“以监督促监管、以追责促整治、以追罪促修复”工作思路,将李某某、修某某涉嫌违纪的线索移送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派驻纪检组处理。9月 13日,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对李某某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对修某某作出诫勉谈话处分。香坊区院以此案为契机,牵头与香坊区河湖长办公室、香坊区生态环境局、香坊区公安分局、香坊区法院会签《建立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关于落实香坊区 “河湖长 +检察长”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形成地区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力,推动香坊区 “河湖长 +检察长 ”工作机制落地落实。

  检察机关深化监督模式,通过介入侦查、移送涉嫌犯罪及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持续推进刑事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严厉打击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最大限度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办案质效较好。鉴定机构采用虚拟成本治理鉴别判定的方法,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解决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等鉴定难题提供了新路径。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发现当地河湖治理存在信息不能共享、线索移送壁垒以及协作不畅等问题,牵头与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共同建立生态保护协作机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能力提升,具有典型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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